日前,警方國安處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施行細則附表五的規定,要求支聯會在限期前交出資料。由於附表五是授權警方向外國或台灣代理人索取涉港活動的資料,等於變相將支聯會列作外國或台灣代理人,自然引來非建制派的不滿,例如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便批評警方用此指控是「無限上綱上線」。
然而,先不論支聯會過去有否收過境外的政治捐獻,單憑他們在上月4日,讓境外人士和組織管理自己籌建的「人權博物館」網站,已符合了附表五當中關於「外國代理人」的法律定義。根據附表五第1條,「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是指在香港活動,並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人:
(i)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雇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及
(ii)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
在此情況之下,支聯會把自己創設的網站,交由筆名長平、現居德國的華裔作家張平,以及他在境外創設的「學術委員會」管理,而此一委員會乃是由日本人、台灣人和海外華人組成,屬於「外國政治性組織」。如此一來,是否等於支聯會的物資或部分物資,受到外國政治性組織的直接或間接監督?
退一步而言,我們假設支聯會並非直接受長平在境外創設的委員會指揮,而是把網站管理權,交予對方托管。然而,即使對方的管理只是協助性質,其實也屬變相提供「非金錢的報酬」,這便等於支聯會收受了外國政治性組織的「非金錢的報酬」,依舊符合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法律定義。
是故,警方引用實施細則附表五,將支聯會視作「外國代理人」而要求對方提交資料,法理上絕對講得通。另一方面,支聯會把自己籌款創建的網站,交予境外人士或組織托管,其實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反而讓自己有着勾結境外勢力,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五)條的嫌疑。
為甚麼這樣說呢?因為支聯會最初籌款構建此一網站時,最初是由支聯會自己管理。即使其籌款蘊含境外捐獻,但是他們的籌款乃是由網絡眾籌所得,當中大部分為匿名捐獻。在此情況之下,控方自然難以找到證據證明,這些網絡匿名捐獻是境外勢力捐贈,而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支聯會勾結境外勢力的罪名亦自然難以坐實。
換言之,支聯會堅持若把網站管理權握在自己手中,控方最多只能起訴他們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煽動意圖罪。如此一來,支聯會只要有人懂鑽法律空子,把網站定位為提供「歷史資訊」,又或者強調製作這一網站,在於指出中央或港府錯誤或缺點,「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便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作為抗辯理由。
然而,支聯會現在把自己創建的網站管理權,公開交予境外人士及組織托管,控方便有充分證據證明支聯會「請求境外人士或組織實施」、「與境外人士或組織串謀實施」、或者是「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人士或組織的支援」。在此情況之下,只要控方能證明支聯會的網站,是旨在「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區居民對中央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便可坐實支聯會骨幹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了!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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